在留資格撤銷制度是怎樣的?
取消在留資格的製度是,如果懷疑符合入管法規定的取消在留資格的事由,經過聽證程序等後,取消在留資格。如果明確取消符合法定取消理由。這是一個可以取消目前在留資格的系統。
取消居留身份的原因如下。
- (1)如果對應於在所述第一5部分中的每個項中列出著陸理由的第一1條拒絕入管法的外國人,接收的標記或許可著陸許可的那些不對應於任何通過欺騙手段或其他不當手段
- (2)以欺騙手段或其它手段不法行為,當受到著陸許可的這樣的標記,因為是,即使是沒有停留狀態相應的屬性
- (3) 除第 (1) 項及第 (2) 項的情況外,以虛假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著陸許可印章等的情況。
- (4)(1)從(3)對應於直到(由申請人沒有行使欺騙或其他不當手段的)一個時除外是在其中用假條目來記錄(不忠實文件或具有的描述繪製如果通過演示收到登陸許可的印章等,包括由演示文稿簽發的資格證書或簽證)
- (5)錯誤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特殊居留許可的其他情況
- (6),凡居住簽證移民法附錄第一列上一個人繼續很好的理由不3個月,並保持不符合居留資格執行活動
- (7)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資格(日本人的子女及特殊收養子女除外)或以「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資格(不包括永久居民的子女等)作為配偶沒有活躍超過6 個月。
(但是,有正當理由在日本居留但未從事相關活動的情況除外。) - (8) 因登陸許可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而成為新的中長期在留者時,未在 90 天內向法務大臣申報其居住地獲得許可後。
(但是,這不包括有正當理由不報告的情況。) - (9) 中長期在留者自向法務大臣申報的住所搬出之日起 90 天內未向法務大臣申報新的住所時。
(但是,這不包括有正當理由不報告的情況。) - (10)當一個中長期居民通知一個虛假住宅區的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