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可以工作的外国人
对于外国人来说,出入国管理及び难民承认法在出入境管理和避难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和避难”)规定的居留资格范围内,允许在日本从事就业活动。
如果您是企业主,当您雇用外国人时,检查是否可以使用外国人的“居留卡”等。してください。
* 雇用或离开外国人时,请检查您的姓名、在留资格等,并通知 Hello Work。
XNUMX. XNUMX.具有以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各在留资格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就业活动。
- ● 外交(外国政府大使、部长等及其家属)
- ● 公共用途(从事外国政府及其家属等公共事务的人)
- ● 教授(大学教授、大学讲师等)
- ● 表演艺术(作曲家、画家、作家、舞台导演等)
- ● 宗教(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传教士等)
- ● 媒体(外国新闻记者和摄影师)
- ● 高技能专业1号(满足规定要点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专业2号
- ●管理/管理(公司经理和经理)
- ● 法律/会计服务(律师、注册会计师、行政代书人等资格持有者)
- ● 医疗(医生、牙医、护士等医疗工作者)
- ● 研究(日本公立和私立机构的研究人员等)
- ● 教育(高中、初中、小学等的语言教师)
-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工作(工程师、翻译、设计师、语言导师等)
- ● 公司内部转移(从与日本公司相关的外国分公司或总公司转移)
- ● 护理(认证护理员)
- ● 娱乐(演员、歌手、运动员等)
- ● 技能(外国厨师、体育教练等)
- ● 特定技能1号(14个特定技能领域的员工)、特定技能2号
- ● 技能实习第1号(技能实习生)、技能实习第2号、技能实习第3号
XNUMX. XNUMX.具有以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原则上不能从事就业活动。
- ● 文化活动(研究日本文化和日本技术等)
- ● 短期逗留(观光、商务邀请、探亲等)
- ● 留学(大学、短期大学、专门学校、日语学校的学生)
- ● 培训(实习生)
- ● 家庭逗留(以工作居留身份居住的外国人的配偶和子女)
XNUMX. XNUMX. 获得“特定活动”的外国人
对于特定活动如果是就业活动或当指明的活动包括就业活动时只要,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就业活动。
* 在上述情况 XNUMX 至 XNUMX 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合格的活动许可如果得到“”,则只有获得许可才能工作。
以下的居留身份是在留资格据说这是根据外国人的身份而不是其活动给予外国人的居留身份。
具有这种基于身份的居留身份的外国人是在日本逗留期间没有活动限制。因此,你可以在多种领域工作,只要不违反法律,你可以做任何种类的工作。
- ● 永久居民(已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人)
- ● 居民(日本第三代、外籍配偶的子女等)
- ● 日本人配偶等(日本人配偶、亲生子女、特殊收养)
- ●永住者的配偶(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和在日本出生并居住的真实子女)
接受外国人后的注意事项
- ① 在留资格确认
- 使用在留卡确认外国人目前持有的在留资格。
如果您当前的在留资格与您计划聘用的工作内容或类型不符,则必须将您的在留资格更改为与您计划聘用的工作内容相符的在留资格。
您还需要确保您雇用的外国人符合适用于您计划就业的居留身份标准。 - ② 签订劳动合同(书面)
- 最好用雇用他们的外国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准备劳动合同文件,例如雇佣合同和工作条件通知。
- ③ 工作签证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如果您想雇用已经在日本的外国人,其工作内容与换工作前相同,则有不需要申请的情况,也有需要申请的情况。
如果您拥有工程师、人文专家、国际工作等一般就业居留身份,则无需申请变更。
如果您的护照上记载有特定活动、高级技能、特定技能等工作单位,则每次换工作时都需要申请变更,因为这与在留资格相同。
这是因为在留资格是通过在工作场所工作而获得的。 - ④ 验收准备(公司住房等)
- 为您计划雇用的外国人准备工作环境。
- ⑤ 各种通知及申请(入职后)
- 最好确认外国人的居民登记等通知和申请,不要交给外国人。
外国人就业状况申报
依据《就业措施法》,使外劳能适当地展示自己的能力对于雇用外国人(*)的企业主,在雇用或离开外国人时,确认姓名、在留资格等,并报告给Hello Work。是强制性的。(《就业措施法》第 28 条)
(*) 没有日本国籍且在留资格不是“外交”或“公众”的人可以申报。此外,“特别永久居民”无需申报。
如果您有就业保险
如果您雇用的外国工人有就业保险,取得就业保险参保资格的通知将被提交。
如果您没有参加就业保险
如果您雇用的外国工人没有加入就业保险,请在雇用和离职后的下个月月底之前向您所在辖区的 Hello Work 办公室提交“外国就业状况通知书”。
想要查询更多的信息”关于对外就业状况的通知制度】。
完善外劳就业管理,支持再就业
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认为外国人对日本的就业做法知之甚少,并且没有找工作所需的就业信息等。除了采取措施促进适应工作场所和改善其他就业管理以便有效利用这些措施外,据说他们应该在就业终止等情况下争取再就业支持。 (“就业措施法”第8条)
用人单位完善外籍员工就业管理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摘自《外国人指南》)
▼ 适当招聘和招聘外劳
招聘时,需通过出具的文件,明确标明业务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就业地点、工作时间、待遇等。
招聘时,确保您是被授权的人员从事,并争取公平的招聘选择。
▼ 确保适当的工作条件
- ① 平等对待
- 不得根据工人的国籍区别对待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
- ② 明确工作条件
- 在与外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发出澄清内容的文件,以便外籍工人能够理解工资和工时等主要工作条件。
- ③ 适当的工作时间管理
- 适当管理工作时间。
- ④ 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令的宣传
- 其内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
在此过程中,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促进外籍工人的理解,例如使用易于理解的说明。 - ⑤ 编制工人名单等
- 准备工人名单等。
- ⑥ 退款等。
- 请勿保管外籍劳工的护照等。
此外,辞职时,属于工人权利的金钱和物品必须归还。
▼ 确保安全和健康
- 1实施安全和健康教育
- 对外籍劳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时,应以外籍劳工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
尤其要确保您了解如何为外籍工人使用机械、安全装置或防护设备。 - 2实施日语教育以预防职业事故
- 为了使外国工人能够理解预防职业事故的指示等,努力获得必要的日语和基本标志等。
- 有关预防职业事故的3个标志,通知等
- 应努力以外国工人可以理解的方式(例如使用插图或其他方法)展示有关工作场所预防工业事故的标志、通知等。
- 进行4次体检
- 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 进行5项健康指导和健康咨询
- 6“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识
- 其内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
在此过程中,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促进外籍工人的理解,例如使用易于理解的说明。
▼ 就业保险、工伤保险、健康保险、福利年金保险的申请
- 1系统的常识和必要程序的执行
- 努力让大家了解就业保险、工伤保险、健康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内容以及保险待遇相关理赔程序。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参保外籍劳工的申请手续等必要手续。 - 2协助索赔保险金
- 当外国工人离职时,外国工人应办理必要的手续,例如发出离职通知书,并努力提供必要的帮助,例如指导如何联系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ETC。
发生工伤事故等时,应对外籍劳工提出的有关劳工赔偿保险福利索赔及其他手续的询问,代表他们行事,并尽力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满六个月以上的外籍劳动者回国时,应当说明其回国后可以申请一次性退保金,并应予以说明。指示联系养老金办公室等相关组织。
▼ 适当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福利等。
- ① 适当的人事管理
- 多种多样的人力资源能够澄清工作场所所需员工的形象,例如资格和能力,准备条件作为工作场所顺畅沟通的条件,做出评估/工资决策,透明化有关人员管理的操作,如安置等。努力维护一个易于演示的环境。
- ②生活指导等
- 除了教授日语教育和日本的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就业实践等,以及寻求回应外国工人的日常或专业咨询。
- ③ 实施教育培训等。
- 实施教育和培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保持舒适的工作环境,如维护投诉/咨询系统,并用您自己的语言进行入门培训。
- ④ 福利设施
- 我们努力确保适当的住宿设施,并努力确保有足够的机会使用食品服务,医疗,文化,文化,体育和娱乐等设施。
- ⑤ 回国支援、在留资格变更
- 如果居留期限届满,应尽力终止雇佣关系,并与申请人协商回国手续。
变更在留资格等时,请注意办理手续时的工作时间。
▼ 解雇预防、再就业支援
因经济原因等减少业务规模时,应尽量避免轻易解雇外劳。
在解雇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根据外籍员工的居住情况,支持希望再就业的人员再就业,如向相关公司进行调解、实施教育培训、出勤等。争取。
▼ 派遣或合同工企业主的注意事项
派遣雇主必须遵守“工人调度法”并开展适当的业务活动。
- ·向外籍工人澄清临时工作的具体内容,例如工作的细节,工作地点以及直接指导相关外国工人的人员。
- ·发送到派遣目的地的外籍工人姓名,劳务/社会保险等的通知
派遣目的地不得接受未经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或通知的人员的与外籍劳务有关的劳务派遣。
此外,承办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就业保障法》和《劳务派遣法》,不得以合同名义实质性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或劳务派遣业务。
拟聘用外劳的就业地点在作为订货方的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的,由承担合同的企业主向就业劳动经理提供人事管理、生活指导等,等在营业场所内完成工作。
▼ 雇佣劳动经理的任命
雇用 10 名以上外国工人时,请指定人事科长等作为雇佣劳动的负责人。
▼ 根据外籍劳工在留资格采取的必要措施
- ● 具体技能
- 要妥善落实必要的通知和支持,注意劳动合同的标准和《出入境管理和难民认定法》规定的接待组织的标准。此外,对于具有特定技能的外国人,有必要由主办机构或受托支持的注册支持机构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 ● 技能实习生
- 重视《技能实习的正确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努力使技能实习生获得有效的技能。
- ● 国际学生
- 以应届毕业生等聘用留学生时,必须获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从事打工时,需要获得在留资格许可以外的活动许可,在留资格许可以外的活动原则上仅限于以下范围,敬请注意。每周不超过28小时。特别是,每周工作 28 小时内的这一原则往往会因与其他工作场所同时工作而被违反。另外,每周28小时没有具体的起点,无论你在哪里计算,都需要确保落在每周28小时之内。
近年来,留学考试部门的审查比较严格,可以说是需要特别注意,因为留学期限不允许延期,居留工作身份变更的申请是越来越否认。
而且,当然,每周28小时的限制也是给雇主的,所以如果你违反了,你可能会受到惩罚。
<厚生劳动省:外国人就业规则手册>
非法就业不仅对被雇用的外国人而且对雇主来说都是犯罪行为。
【对用人方的处罚】非法劳工促进罪]]
以下人员犯有“移民法”第73条的2 1部分“最高3年监禁”或“最高300万日元罚款”将被强加。
- ・非法移民和被驱逐者工作时
- ・ 逾期滞留或走私人员工作
- ・被驱逐出境的人可以工作等。
- ・未经日本入国管理局许可工作时
- ・ 国际学生和申请难民身份的人未经许可工作
- ・以观光等短期逗留为目的入境日本的人
- ・ 被允许工作的外国人超过其在留资格允许的范围时
- ・ 厨师或被认定为语言学校教师的人在工厂从事非熟练工。
- ・ 国际学生在允许的工作时间之外工作
由于是刑事犯罪,公司有可能有犯罪记录,雇主在雇用他们之前需要验证他们的身份。
雇用外国人的雇主的义务
▼ 入职前身份确认
- ● 一般业务
- 雇用外国人前,会要求出示在留卡和护照,通过在留资格/期间、在留期间、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等,询问是否是可以雇用的外国人等,请确认。
[处罚] 最高3年有期徒刑,最高300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 ● 海关业务
- 从事娱乐、餐饮等业务的海关业务经营者等,关于业务、出生日期、国籍、在留资格、没有日本国籍的人的逗留期限。 , 您必须确认是否存在资格状态之外的活动许可,并创建并保存确认记录。
[处罚]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 外国人就业状况申报
《关于全面推进劳动措施、稳定工人就业和改善工作生活等的法案》第 28 条。
在雇用或离开外国工人时(不包括“外交”和“公共”和“特别永久居民”居留身份),所有企业主都必须拥有该外国人的姓名、居留身份、停留期限等。通知厚生劳动大臣(Hello Work)。
[处罚] 30万日元以下罚款
▼ 确认在留卡时的积分
- ● 确认是否持有在留卡
- 确认身份时请务必使用实际在留卡,否则复制在留卡时内容可能会被篡改。
如果雇主在没有确认实际居留证的情况下非法工作,也可能受到处罚。 - ● 查看居留卡表面工作限制栏
- ・在“无工作限制”的情况下,对工作内容没有限制。
・如果不能工作,原则上不能雇用,但请参阅在留卡背面的在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栏。
・如果有一些工作限制,请参阅限制。 - ● 查看居留卡背面的非活动许可栏
- 即使在留卡正面的“就业限制的存在”栏上写着“不能工作”或“只能从事基于在留资格的就业活动”,“基于在留资格的工作活动”也将被取消。显示在背面。不合格活动权限栏您可以根据中所述的限制工作。
<描述示例>
・许可(原则上每周28小时内,不包括从事海关业务)
・许可证(不合格活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 ● 如果没有在留卡也能工作
- 获准在留期限为“3 月”或更短的人护照请检查您是否可以工作。
具有“大学生”、“进修”、“家庭寄宿”、“文化活动”、“短期逗留”等在留资格的居民原则上不得工作。 - 什么是临时释放?
- 临时释放是指因涉嫌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而被决定驱逐出境或正在接受驱逐出境程序的人,通常应被拘留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运营的拘留所内。因健康等原因,将暂时解除羁押。一些外国人在这种临时释放状态下继续在日本停留很长时间。
临时释放不是居留许可,所以基本上你不能工作。
如果您的临时释放许可证背面的条件表明您不能从事任何职业或有报酬的活动,您将无法工作。
Climb 是一家行政文书公司,将继续支持您对外国人就业的担忧。
有关咨询合同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