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就業的規定和注意事項

 關於外國人的就業,我介紹是因為厚生勞動省提供了以下規則。

僱用可以工作的外國人

對於外國人來說,移民控制難民承認法在出入境管理和避難所(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和避難”)規定的居留資格範圍內,允許在日本從事就業活動。
如果您是企業主,當您僱用外國人時,檢查是否可以使用外國人的“居留卡”等。請。
* 僱用或離開外國人時,請檢查您的姓名、在留資格等,並通知 Hello Work。

XNUMX. XNUMX.具有以下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在各在留資格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就業活動。

● 外交(外國政府大使、部長等及其家屬)
● 公共用途(從事外國政府及其家屬等公共事務的人)
● 教授(大學教授、大學講師等)
● 表演藝術(作曲家、畫家、作家、舞台導演等)
● 宗教(外國宗教團體派遣的傳教士等)
● 媒體(外國新聞記者和攝影師)
● Advanced Professional No.1(達到指定點數的高級人力資源)
 高級專業2
●管理/管理(公司經理和經理)
● 法律/會計服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行政代書人等資格持有者)
● 醫療(醫生、牙醫、護士等醫務工作者)
● 研究(日本公立和私立機構的研究人員等)
● 教育(高中、初中、小學等的語言教師)
●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工作(工程師、翻譯、設計師、語言導師等)
● 公司內部轉移(從與日本公司相關的外國分公司或總公司轉移)
● 護理(認證護理員)
● 娛樂(演員、歌手、運動員等)
● 技能(外國廚師、體育教練等)
● 特定技能No.1(14個特定技能領域的工作者)
 具體技能2
● 技能實習1號(技能實習生)
 技術實習2
 技術實習3

XNUMX.具有以下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原則上不能從事就業活動。

● 文化活動(研究日本文化和日本技術等)
● 短期逗留(觀光、商務邀請、探親​​等)
● 留學(大學、短期大學、專門學校、日語學校的學生)
● 培訓(實習生)
● 家庭逗留(以工作居留身份居住的外國人的配偶和子女)

XNUMX. XNUMX. 獲得“特定活動”的外國人

對於特定活動如果是就業活動蚊子,當指明的活動包括就業活動時只要,可以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就業活動です。

* 在上述情況 XNUMX 至 XNUMX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超出您身份的活動的津貼如果得到“”,則只有獲得許可才能工作。

▼以下在留資格稱為在留資格,是給予身份的居留資格,不是外國人的活動。
擁有這種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在日本期間的活動不受任何限制,因此他們可以從事各種領域的工作,只要不遵守法律,就可以從事任何類型的工作。
 

● 永久居民(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的人)
● 居民(日本第三代、外籍配偶的子女等)
● 日本人配偶等(日本人配偶、親生子女、特殊收養)
● 永住者的配偶(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和在日本出生並居住的真實子女)

 

接受外國人後的注意事項

① 在留資格確認

・ 使用在留卡確認外國人現在持有的在留資格。
・如果當前的在留資格與您計劃僱用的工作內容或職業不適用,則必須更改居住資格以符合您計劃僱用的工作內容。
 您還需要確保您僱用的外國人符合適用於您計劃就業的居留身份標準。

② 簽訂勞動合同(書面)

最好用僱用他們的外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準備勞動合同文件,例如僱傭合同和工作條件通知。

③ 工作簽證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如果您想僱用已經在日本的外國人,其工作內容與換工作之前相同,則有不需要申請的情況,也有需要申請的情況。
如果你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事務等一般就業狀況,則無需申請變更,護照上貼有說明就業地點的護照,如特定活動、高級專業、特定技能。如果這樣做了,即使您每次換工作時都擁有相同的在留資格,您也需要申請變更。
這是因為在留資格是通過在工作場所工作而獲得的。

④ 驗收準備(公司住房等)

⑤ 各種通知及申請(入職後)

最好確認外國人的居民登記等通知和申請,不要交給外國人。

 

外國人就業狀況申報

基於就業措施法,使外籍工人能夠適當地展示自己的能力對於僱用外國人(*)的企業主,在僱用或離開外國人時,確認姓名、在留資格等,通知Hello Work。是強制性的。(《就業措施法》第 28 條)
(*) 沒有日本國籍且在留資格不是“外交”或“公眾”的人可以申報。此外,“特別永久居民”無需申報。

如果您有就業保險

如果您僱用的外國工人有就業保險,取得就業保險參保資格的通知將被提交。

如果您沒有參加就業保險

被聘用的外國人勞動者未參加就業保險時,請在聘用和離職後的下個月月底前向轄區內的Hello Work辦公室提交《外國人就業狀況申報書》。

想要查詢更多的信息”關於對外就業狀況的通知制度請看

 

完善外勞就業管理,支持再就業

雇主僱用外國工人,以為這樣的外國人是不夠的,有必要的有關知識和求職日本就業實踐的就業信息,外國人的能力有招聘這樣就可以有效的發揮,與實踐的嘗試和措施,可以很容易地適應工作的其他就業管理隨之好轉,一直是那些應該努力在成交在解僱或類似的情況下,再就業援助。 (“就業措施法”第8條)

[國外指南摘錄]

雇主應採取措施改善外籍工人的就業管理
▼ 適當招聘和招聘外勞

招聘時,需通過出具的文件,明確標明業務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就業地點、工作時間、待遇等。
招聘時,確保您是被授權的人員從事,並爭取公平的招聘選擇。

▼ 確保適當的工作條件
① 平等對待

由於工人的國籍,不要歧視工資,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條件。

② 明確工作條件

在與外國工人,工資,工作時間等主要勞動條件,勞動合同簽發的外國工人已經透露的內容,這樣你可以了解一個文檔的結論。

③ 適當的工作時間管理

・ 除了管理適當的工作時間外,還要準備一份工人名單。
・ 請勿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
・ 退休時,歸還屬於勞動者權利的錢。

④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的宣傳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傳播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請努力給予必要的考慮,以促進外國工人的理解,例如使用易於理解的說明。

⑤ 編制工人名單等
⑥ 退款等。
▼ 確保安全和健康
①實施安全衛生教育

- 對外國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時,請使用讓外國勞動者理解內容的方法。
  尤其要確保您了解如何為外籍工人使用機械、安全裝置或防護設備。

②實施日語教育等,防止職業事故
 

為了讓外國工人更容易理解預防職業事故的指示,努力獲得必要的日語和基本線索等。

③與職業事故預防有關的標籤和通知

- 盡量使用插圖等方法製作與預防工作場所職業事故有關的標誌和通知,以便外國工人能夠理解其內容。
・ 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的體檢。

④體檢等的實施
⑤實施健康指導和健康諮詢
⑥眾所周知的相關法律知識,如“工業安全與健康法”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傳播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請努力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促進對外國工人的理解,例如使用易於理解的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業保險、工傷保險、健康保險、福利年金保險的申請
①熟悉系統並實施必要的程序

・ 努力宣傳有關僱傭保險、工傷保險、健康保險和福利年金保險的法律法規內容,以及保險金的申領程序。
-根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被保險人外籍勞工的申請手續等必要手續。

②協助索賠保險金等

•如果外國勞工人員流動頻繁發出,如成交額投票,以進行必要的程序一起,要盡量使教學,並根據收到的失業救濟金的窗口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其他必要的援助。
•如果工作相關事故等發生涉及工人賠償保險金等程序要求,即符合從外國工人詢問,那代表的程序,要盡量使其他必要的協助。
•如果外國工人認購期為大於或等於6個月的福利養老金保險是回家的,並解釋說,要能夠要求支付一次性退出回國後,教組織之間的關係的窗口,如養老金辦事處盡可能多地嘗試。

▼ 適當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福利等。
① 適當的人事管理

素質,能力,等等​​,這些都需要在工作場所的員工形象的澄清,平穩的假設在職場,評價和工資確定通信的底層開發,運作的透明度有關安排的人事管理之類的,等等,多樣化的人力資源能力努力開發易於展示的環境。

②生活指導等

為深入了解日語教育和日本生活習慣,文化,習俗,就業實踐等提供指導,並努力回應外籍工人的生活或專業諮詢。

③ 實施教育培訓等。
 

實施教育培訓,採取必要措施的其他措施,改進投訴和諮詢制度,實施母語引進培訓,努力改善易於工作的工作環境。

④ 福利設施
 

努力確保適當的住宿設施,並確保為午餐,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等設施提供足夠的機會。

⑤ 回國支援、在留資格變更

・ 在留期限屆滿時,解除僱傭關係,努力商討回國手續。
・ 變更在留資格時,請努力考慮工作時間。

▼ 解僱預防、再就業支援

因經濟等原因減少業務規模時,應盡量避免輕易解僱外勞。
當解僱不可避免時,支持希望再就業的人員再就業,根據外籍工人的居住情況,如向相關公司進行調解、實施教育培訓、出勤等。爭取。

▼ 派遣或合同工企業主的注意事項
 

調度業主應遵守“工人調度法”並進行適當的業務操作。
·向外國工人說明臨時工作的具體內容,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外國工人直接訂購事項
·派遣到派遣工人的外籍工人姓名,勞務/社會保險認購通知書等
  派遣目的地不得接受未經勞務派遣業務許可或通知的人員的與外籍勞務有關的勞務派遣。

並且,承攬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就業保障法》和《勞務派遣法》,不得以合同合同名義實質性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或勞務派遣業務。
當承擔合同的用人單位在作為訂貨方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辦公室時,被聘用外勞的用人單位向辦公室內的用工勞動經理等提供人事管理、生活指導等。做這份工作。

▼ 僱傭勞動經理的任命
 

僱用 10 名以上外國工人時,請指定人事科長等作為僱傭勞動的負責人。

▼ 根據外籍勞工在留資格採取的必要措施
● 具體技能
 

要妥善落實必要的通知和支持,注意勞動合同的標準和《出入境管理和難民認定法》規定的接待組織的標準。此外,對於具有特定技能的外國人,有必要由主辦機構或受託支持的註冊支持機構繼續提供法律支持。

● 技能實習生
 

關注《技能實習的正確實施及技能實習生保護的基本方針》等內容,努力使技能實習生獲得有效的技能。

● 國際學生

・ 留學生作為應屆畢業生錄用時,必須取得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 僱用打工時,請注意,資格以外的活動需要獲得許可,資格以外的活動原則上限制在每週 28 小時以下。
 特別是,由於與其他工作場所共享,這一原則往往會在每週 28 小時內被打破。
 另外,每週28小時沒有特別的起點,無論在哪裡計算,都要求每週28小時以內。
 近年來,留學考試部門的審查比較嚴格,可以說是需要特別注意,因為留學期限不允許延期,居留工作身份變更的申請是越來越否認。
 而且,當然,每週28小時的限制也是給雇主的,所以如果你違反了,你可能會受到懲罰。

<厚生勞動省:外國人就業規則手冊>

 

非法就業不僅對僱用的外國人有罪,而且對雇主也有罪。

【對用人單位的處罰】非法就業促進罪]]
以下是73 2條款1移民控制法案,“最高3年監禁”或“最高300萬日元罰款”將被強加。

・非法移民和被驅逐者工作時
・ 逾期滯留或走私人員工作
・被驅逐出境的人可以工作等。
・未經日本入國管理局許可工作時
・國際學生和申請難民身份的人未經許可工作
・以觀光等短期逗留為目的入境日本的人
・ 被允許工作的外國人超過其在留資格允許的範圍時
・ 廚師或被認定為語言學校教師的人在工廠從事非熟練工。
・ 國際學生在允許的工作時間之外工作

由於受到處罰,公司可能有犯罪記錄,需要雇主在聘用前確認身份。

[企業主僱用外國人的義務]
▼ 入職前身份確認

● 一般職責
僱用外國人前,會要求出示在留卡和護照,通過在留資格/期間、在留期間、在留資格以外的活動許可等,詢問是否是可以僱用的外國人等,請確認。
[處罰] 最高3年有期徒刑,最高300萬日元罰款,或兩者併罰。

● 海關業務
從事娛樂、餐飲等業務的海關業務經營者等,關於業務、出生日期、國籍、在留資格、沒有日本國籍的人的逗留期限。 , 您必須確認是否存在資格狀態之外的活動許可,並創建並保存確認記錄。
[處罰] 100萬日元以下罰款

▼ 外國人就業狀況申報
《關於全面推進勞動措施、穩定工人就業和改善工作生活等的法案》第 28 條。
在僱用或離開外國工人時(不包括“外交”和“公共”和“特別永久居民”居留身份),所有企業主都必須擁有該外國人的姓名、居留身份、停留期限等。通知厚生勞動大臣(Hello Work)。
[處罰] 30萬日元以下罰款

▼ 確認在留卡時的積分

● 確認是否持有在留卡
確認身份時請務必使用實際在留卡,否則復制在留卡時內容可能會被篡改。
如果雇主在沒有確認實際居留證的情況下非法工作,也可能受到處罰。

● 查看居留卡表面工作限制欄
・在“無工作限制”的情況下,對工作內容沒有限制。
・如果不能工作,原則上不能僱用,但請參閱在留卡背面的在留資格外活動許可欄。
・如果有一些工作限制,請參閱限制。

● 查看居留卡背面的非活動許可欄
即使在留卡正面的“就業限制的存在”欄上寫著“不能工作”或“只能從事基於在留資格的就業活動”,“基於在留資格的工作活動”也將被取消。顯示在背面。不合格活動權限欄您可以根據中所述的限制工作。

<描述示例>
・許可(原則上每週28小時內,不包括從事海關業務)
・許可證(不合格活動許可證規定範圍內的活動)

● 如果沒有在留卡也能工作
獲准在留期限為“3 月”或更短的人護照請檢查您是否可以工作。
具有“大學生”、“進修”、“家庭寄宿”、“文化活動”、“短期逗留”等在留資格的居民原則上不得工作。

● 什麼是臨時釋放?
・ 臨時驅逐出境是指因涉嫌違反出入境管理和難民認定法而被驅逐出境或正在驅逐出境的人,被關押在日本移民局的拘留所內,應出於健康原因暫時驅逐出境原因。在這種臨時釋放的情況下,一些外國人繼續在日本長期逗留。
・ 臨時釋放不是居留許可,所以基本上你不能工作。
・ 如果臨時釋放許可證背面的條件是您不能從事獲得職業或報酬的活動,則您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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