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類型
簽證申請的類型
申請資格證書
外國人想進入日本(短期逗留除外)或公司發行在日本致電的資格證明書的情況下,申請頒發資格證明書。這是必需的應用程序。 海外的外國人必須攜帶其合格證明書進行移民檢查。 資格證明是出入境管理局承認外國人來日本的居留身份是“適當的”證明。 在移民時提交此文件將有助於檢查。
“注意事項” 不幸的是,即使頒發了資格證書,也不能絕對接受通過移民檢查。
申請改變居住地位
許可更改居住狀態的申請是將當前持有的居住狀態更改為其他居住狀態所需的申請。 (例如:“出國留學”→“技術/人文/國際工作”,“管理/管理”→“日本配偶等”。)如果您想換成永久居民,請申請永久居留許可。請注意不要出錯。
“注意事項” 如果是工作簽證,請通知移民局,當您退出目前正在工作的公司時,您離開了移民局。 如果新工作的公司符合當前的居住狀態,則沒有問題,但如果不同,則將被迫改變這種居住狀態。 或者您需要改變公司的業務。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如果您希望繼續在日本開展活動,則在延長(延長)在留卡上註明的逗留期限時,應申請續簽逗留期限。
“注意事項” 在“大學生”居住地的情況下,對學校等的出勤率也有影響。 此外,請注意,如果您在逗留期間多次換工作,或者未繳納居民稅,則工作簽證將影響您的續簽期。
申請就業資格證明
法務大臣證明,具有工作資格證書意味著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換工作時,“新公司的工作內容與舊公司的工作內容相同,因此居留身份沒有問題。”我的意思是書面文件。 申請這種文件稱為工作資格證書授予申請。 要申請,您必須滿足以下三點之一。
- 有工作居留身份(工作簽證)
- 有資格在資格以外的地方工作
- 沒有就業限制的居住身份(身份簽證)
“注意事項” 無論新公司的工作內容是“適用”還是“不適用”現居住狀態的活動內容,都將頒發此工作資格證書。如果不是這種情況,最好改變公司的業務內容或避免換工作到該公司。申請就業狀態證明書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您這樣做,您將證明您有資格在新公司獲得在留資格,因此您在申請時提交的文件較少更新您的逗留期限。另一方面,在未取得在留資格證明書的情況下換工作,在申請在留期間更新時,在留資格不被承認的情況下,可能會被強制變更在留資格。如果在留期限臨近,需要出境一次,所以建議申請人或公司在換工作時申請工作資格證。
申請居住地以外的活動許可
如果您要進行的活動涉及的業務涉及的收入不屬於您當前擁有的居留身份或將獲得獎勵,則必須事先申請許可,而不是取得資格資格。 例如,如果國際學生想兼職工作,則他/她必須獲得此許可才能在其身分之外工作,然後再工作。 *根據與大學或理工學院簽訂的合同,具有資格的活動可以支持居住在國外的具有居留身份的外國人進行的教育和研究您不必得到治療。
“注意事項” 不合格活動許可證每週最多28個小時(夏季,冬季和春季假期每天最多1個小時),並且有最長工作時間。 請注意,如果您每週超過8小時,將被驅逐出境。 此外,除允許的活動外,不允許在活動申請中涉及與娛樂相關的兼職工作,例如酒吧,俱樂部禮儀小姐,服務生等。 這也將被驅逐出境。 如果您違反了指定條件並收到了強制撤離的通知,很遺憾,您別無選擇,只能在移民控制範圍之外返回日本。 詳細說明在這裡
申請獲得居留身份的許可
需要申請許可以取得居留身份的情況包括:1.離開日本國籍的人2.以外國人身份在日本出生的人3.出於其他原因決定在日本居住的人已經在日本居住60天以上。這是獲取居住身份的應用程序。 那些已經離開日本國籍,在日本出生的外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決定在日本居住的人可以申請居留許可。 具體而言,離開日本國籍的人是希望退出日本國籍而成為外國國籍的人。 在日本以外國人身份出生的人是由幾個外國國籍出生的孩子。 *如果丈夫或妻子是日本人,則可以通過提交通知獲得日本國籍。 那些因其他原因而決定在日本居住的人是在日本的美國陸軍成員,並希望在他們因退休而失去身份時繼續留在日本。
再入境許可證
再入境許可證是司法大臣的入境,以簡化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暫時離開該國旅行或商務旅行並試圖再次進入日本時的入境/著陸程序。在做之前給予的許可。 如果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未經本國許可而離開日本,則該外國人的居留身份和居住期限將丟失。 因此,在您再次進入日本時,需要經過辦理登陸程序後才能獲得簽證,申請登陸並獲得登陸許可。 因此,如果您事先獲得了重新入境許可,那麼您將免於申請登陸時通常需要的簽證。 此外,假定居住狀態和居住期限繼續存在。 另請參閱“視為重新入境許可證”。 有些重新入境許可證只能使用一次,有些可以在有效期內隨意使用多次。 有效期最多可確定1年。 (特殊永久居民5年)
永久再入境許可
視為再入境許可證是2012年7月9日引入的系統。 一般而言,持有有效護照和在留卡的外國人在離開日本後一年以內再次進入日本繼續在日本從事活動時,無需獲得再入境許可。就是它。 持有效入境許可從日本出發的人,不能在國外擴大其有效期。 請注意,如果您在離開日本後一年內未重新進入日本,您將失去居留身份。 如果您離開日本後的停留時間少於一年,則必須在停留期間之前重新進入日本。
出發訂單系統
入境事務處創造了一個環境,使遭受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更容易通過離境令制度下的公共關係活動和對“特殊居留許可準則”的修訂向區域移民局報告。我們旨在鼓勵自發報告。 如果您是在日本居住了一段時間(超期)並想返回日本的外國人,則可以使用“離境令系統”返回日本,該系統可讓您以簡單的方式進行,而不會被拘留。能夠。 如果您因驅逐出境程序而返回日本,則您將至少有XNUMX年無法進入日本,但是如果您按照“退出命令系統”返回日本,則該期限將縮短為XNUMX年。
特別許可
特殊居住證是指司法大臣對因非法居留(逾期逗留)或非法入境而被非法驅逐出境而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給予特殊居留身份的製度。 是否給予特別居留許可由司法部長決定。 將通過綜合考慮非法居民希望留下的原因,家庭條件,在日本的生活歷史以及對人道主義的考慮來做出判斷。 另外,據說司法部長可以在以下案件中給予特別許可,以使其停留。
- 當您獲得永久居留權時。
- 當我曾在日本有一個住所作為日本公民。
- 居住在日本時受到人口販運等人的控制。
- 當司法部長發現允許特殊居住的情況時。
申請臨時釋放
臨時釋放許可申請是指申請因發出拘留令或驅逐義務而適應的外國國籍,以便在某些條件下停止居住。
“注意事項” 申請本身沒有費用,但是在批准的時候請注意押金的支付(300一萬日元以下)。
申請難民旅行證
難民旅行證發行申請是指在日本居住或居住的外國人,如果想進入或離開日本,則想通過申請難民旅行證來發行難民旅行證。這是必需的應用程序。 您可以在難民旅行證明書上顯示的有效期內隨意進出多次。
“交貨條件” 那些被證明是難民留在日本的人
申請難民身份
首先,日本的難民承認制度是在1982年通過在日本發布《難民地位公約》(《難民公約》)和《難民地位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而建立的。 難民身份申請保護那些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或政治見解而面臨遭受迫害風險的當前居住在日本的人。申請難民認可。 2014年,申請難民身份的人數為5,000,只有11人被確認為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