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撤销制度是怎样的?
取消在留资格的制度是,如果怀疑符合入管法规定的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经过听证程序等后,取消在留资格。如果明确取消符合法定取消理由。这是一个可以取消当前在留资格的系统。
取消居留身份的原因如下。
- (1)属于第5条所列的登陆拒绝事件的外国人,“入境管制法”第1条,作为不属于任何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的东西,可以获得印章或许可。
- (2)如果以非虚假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方式获得着陆许可证印章,即使没有居住身份
- (3) 除第 (1) 项和第 (2) 项的情况外,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着陆许可印章等的情况。
- (4)(1)至(3)(如果申请人没有行使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但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文件或带有虚假描述的图纸)除外如果通过演示收到居住资格证书或签证证明,或者通过提交图纸或者提交着陆许可证印章
- (5)在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居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
- (6)如果居住在“移民法”附表1第一行栏中的居民身份没有正当理由,并且继续工作超过3个月而未按照居住地进行活动。
- (7) 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日本人的子女及特殊收养子女除外)或持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不包括永久居民的子女等)作为配偶没有活跃超过6个月。
(但是,有正当理由在日本居留但不从事相关活动的情况除外。) - (8) 因登陆许可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而成为新的中长期在留者,在获得许可后 90 天内未向法务大臣申报其居住地的情况收到许可。
(但是,这不包括有正当理由不报告的情况。) - (9) 中长期在留者自向法务大臣申报的住所搬出之日起 90 天内未向法务大臣申报新的住所时。
(但是,这不包括有正当理由不报告的情况。) - (10)当一名中长期居民向司法部长报告虚假居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