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居民簽證)的居留身份是什麼?

“居民”(居民簽證)的居留身份是什麼?

居留身份”定居者「是向不申請其他簽證但被認定具有允許在日本居留的特殊情況的外國人頒發的簽證。
“居民”是一種不適用於其他簽證的簽證,可以說是一種定位於“其他”的簽證。

那麼誰可以獲得“居民”簽證呢?

*有關「長期居留」簽證的申請流程、類型、需提交的文件等資訊。“長期居留簽證”請參閱頁面。

在留資格為「定住者」的人

實際上,「長期居民」簽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 通知內居住
符合法務大臣事先規定的「定住者」特定類別的外國人
② 未申報居住地
不屬於申報中的其他在留資格或住所,但根據個人情況被認為具有可以在日本居住的特殊情況的外國人。

 另請參見:出入境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但是,在①情況下,可以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申請時一般是在海外居住的外國人申請簽證),但在②情況下,可以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則上不能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但需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也就是說,在第二種情況下,通常是在持有短期滯留簽證在日本期間或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簽證的情況下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目標。

通知中有什麼樣的和解?

① 被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認定為需要國際保護並建議日本提供保護的暫時在泰國接受庇護的緬甸難民中,屬於以下 A. 或 B. 項的人員(因此-稱為“難民安置”)
  • 胃。有能力適應日本社會並有望找到能夠維持生計的工作的人及其配偶或子女。
  • B.屬於上述 A 項的人員登陸日本後繼續在日本居住的人的親屬,並且能夠提供親屬間的支援的人。
② 被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認定為需要國際保護並建議日本保護的暫時滯留在馬來西亞的緬甸難民中,屬於上述a項的人員。
③ 日本公民的親生子女(但符合上述②、下述⑧的人不適用)且品行良好。
具體來說,屬於以下A類至C類的外國人。
  • 胃。日本孫子(第三代)
  • B.放棄日本國籍後作為日本人出生的前日本公民的親生子女(第二代)
     *日本人的孩子擁有日本國籍時所生的孩子屬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資格(簽證)。
  • C。孫子(第三代)是前日本國民在放棄日本國籍之前的親生子女。
④ 作為日本人出生的人以及放棄日本國籍後出生的人的親生子女的孫子(第三代),且行為良好的人(不包括上述③和下述⑧)
⑤ 屬於以下 a 至 c 的人
  • 胃。日本人的子女的配偶者,以日本人配偶者的在留資格等在留的人。
  • B. 指定在留期1年以上的定住者的配偶
  • C。符合上述③或⑤b的情況,且是指定在留期限1年以上的定住者的配偶者,且品行良好。
⑥ 屬於以下 a 至 d 的人
  • 胃。日本人的未成年未婚子女、以永住者在留資格居住的人、特別永住者的扶養者。
  • B. 指定在留期1年以上的長期在留資格居住者的扶養者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 C。 屬於③、④、⑤C類的定住者,已獲得登陸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取得在留資格許可,並且指定在留期限為1年的在留資格未成年人,是在日本居住者的未婚親生子女,在日本居住者的扶養下,行為良好。
  • D .日本人的配偶者、具有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在留資格的人、或者俱有指定在留期間1年以上的定住者的在留資格的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以在留資格居住者的撫養者生活的未成年人的未婚親生子女。
⑦ 符合下列(a)~(d)項的外國人(其中①~④、⑥、⑧除外)
  • 胃。由日本國民撫養生活的 6 歲以下收養兒童
  • B.6 歲以下的收養兒童,由居住在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國家的人撫養生活。
  • C。 由指定居留期限為一年以上的長期居留資格居民撫養生活的未滿 1 歲的收養兒童
  • D .在特別永住者的撫養下生活的未滿6歲的收養兒童
⑧ 日本人配偶、子女及在華子女配偶

另請參見:根據入管法第 XNUMX 條第 XNUMX 項第 XNUMX 項的規定,確定入管及難民認定法附表 XNUMX 定住者項下欄所列資格(法務省告示) XNUMX年第XNUMX號))

什麼是非通知和解?

① 被法務大臣認定為難民的人(認定難民)
② 與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的配偶離婚後希望繼續在日本居住的人(所謂離婚後在留)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長期居留簽證時,以下四點很重要。
  • ・離婚前有一定的婚姻期
  • ・離婚後有足夠的資產或技能在日本謀生。
  • ・ 有一定的日語能力,在日本正常的社交生活沒有困難
  • ・ 納稅等公共義務的實現或預期履行
③ 希望與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喪親後繼續留在日本的人。
本例的檢查要點與例②幾乎相同。
④ 照顧和撫養日本孩子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的三個要點是:
  • ・ 擁有足夠的資產或技能來謀生
  • ・作為日本孩子的父母
  • ・事實上,兒童被監護和撫養相當長的時間是公認的。
⑤ 與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幾乎沒有結婚並希望繼續留在日本的人。
婚姻事實上破裂的情況是指雖然婚姻仍在繼續,但夫妻雙方無意繼續婚姻,但同居和相互合作與支持實際上已經停止,或者是指該條件得到承認的情況已經固定下來,不再有任何修復或維持婚姻關係的可能性。
⑥ 在日本的小學、初中或高中畢業後將在日本就業的“家庭寄宿”居民。

另請參見:根據入管法第 XNUMX 條第 XNUMX 項第 XNUMX 項的規定,確定入管及難民認定法附表 XNUMX 定住者項下欄所列資格(法務省告示) XNUMX年第XNUMX號))

除了上述之外,考慮到個人情況,如果可以說存在允許在日本居留的特殊情況,則可以作為無通知居留授予「長期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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