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外交使團成員或外國政府的領事機構,日本政府接收,通過條約或者國際慣例,誰收到了同樣的特權和豁免以及外交使團,或屬於同一家庭與這些人的家庭結構的人擔任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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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外交大使,部長,總領事,代表團成員及其家屬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外交活動的持續時間 |
官方使用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作為日本政府認可的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公務人員或與該人屬於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員的活動(外交部分中列出的活動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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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外國政府大使館/領事館的工作人員,從國際組織等公共組織等派遣的人員及其家屬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3,1,3個月,30天,15天 |
教授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在日本大學或同等組織或技術學院開展研究,研究指導和教育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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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大學教授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藝術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音樂,藝術,文學和其他有收入的藝術活動(不包括本表票房中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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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作曲家,畫家,作家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宗教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在傳教其他宗教活動由誰是外國宗教組織派遣到日本的宗教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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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傳教士等從外國宗教組織派遣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新聞報導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根據與外國媒體組織和其他媒體活動的合同進行訪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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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外國記者,攝影記者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管理·管理(前投資·管理)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誰發起這些企業貿易管理不其管理投資於這些企業的外國人開始的其他企業或日本的管理,或從事業務的管理,還是在(日本在日本的外國包括企業,下同本款)或做代表誰在日本投資這些企業的外國人,或活動及其管理來從事這項業務的管理(法律,會計業務在此表的業務,這是無法就需要有資格一節中列出,或不包括活動管理從事執行法律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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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外國公司的管理和經理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3,1,4,3個月 |
法律/會計服務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外國律師,活動參與企業按照法律已經和由具有外國註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合法資格或會計人員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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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律師,註冊會計師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醫療護理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從事醫療工作的活動,涉及醫生,牙醫和其他符合法律資格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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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醫生,牙醫,護士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研究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活動從事經營日本的公共和私人的引擎之間的合同的基礎上進行研究(除該表中的教授的節中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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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研究人員,如政府機構和私營企業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教育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活動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學校的日本盲人,聾啞學校,護士學校,職業教育機構與其同等相對於組織學校或各種學校,或設備和語言教育和其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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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初中,高中等語文教師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技術·人文·國際工作(2015年4年1年)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科學日本的公共的引擎和私營部門,工程或其他自然科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學和歸屬於人文和商業知識所需的技術,或者外國文化等各個領域之間的協議的基礎上作出的,活動從事需要思考,或與基礎(此表的教授,藝術方面,覆蓋範圍方面,醫療方面,從管理和管理方面的教育方面的長期敏感性業務,在企業除了在轉移部分和票房項列出。為前提的活動),活動需要一定級別以上的專業知識或知識,對學術的複雜的背景,或與基礎外國文化思考,或基於易感性需要一定水平的專業能力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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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IT工程師、口譯員、設計師、私營公司的語言教師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公司內部轉移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在日本,分公司和位於公共和私營機構在國外設有業務分支機構辦公室的其他官員總公司將在該表中的技術或人文方面的固定時間內傳送到一個地方位於日本做在辦公室的業務,知識/國際工作部分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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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來自外國辦事處的受讓人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性能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劇院,娛樂,音樂,這樣的活動或其他娛樂的活動,如體育娛樂(除本表中的投資和管理部分中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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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演員,歌手,舞者,職業運動員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3,1,6個月,3個月,15天 |
技能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根據與日本公共和私人機構的合同,從事與特殊工業領域相關的熟練技能相關任務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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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外國烹飪廚師,體育教練,飛機等飛行員,貴金屬加工工匠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3月 |
技術實習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1號A 日本公私機構駐外辦事處的僱員,或法務省令規定的與日本公私機構有業務關係的外國公私機構海外辦事處的僱員 根據僱傭合同與日本的組織一起,通過參與該組織在日本的辦事處的工作來獲得技能等的活動(包括獲得相關活動所需知識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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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號b 獲得符合法務省令規定要求的非營利組織接受的知識,並根據該組織製定的計劃,在該組織的責任和監督下在日本的公共或民間組織就業根據合同參加組織的工作,獲得技能等 | |
2號A 通過從事第 1(a) 項所列活動獲得技能等的人員必鬚根據僱傭合同在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獲得技能等,以便精通上述技能等 從事需要工作的活動 | |
2號b 通過參加第 1(b) 項所列活動獲得技能等的人,為了熟練掌握該技能等,需要在該組織中獲得該技能等,基於與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簽訂的僱傭合同從事必要業務的活動(僅限於在符合日本法律規定的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負責和監督下從事的業務)法務省令) | |
相關的例子 | 技術實習生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1年,6個月或司法部長另行指定的期間(範圍不超過1年) |
文化活動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活動學習這個響應的活動,或在學術或藝術我們的特定國家的文化和技術的行為或專業指導專業研究沒有收入(不超過本表中的從研究的長期培訓方面除了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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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日本文化研究人員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3年,1年,6月,3個月 |
短期逗留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參加在日本舉辦的短期旅遊,娛樂,體育,親戚參觀,旅行,課程或會議,商務聯繫和類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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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遊客,與會者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在90天,30天或15天內的單位日期 |
留學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日本,職業高中,高中的高中(包括中等教育學校的後期課程)或特殊需要學校的大學,獲得職業學校或各種學校或機構,事業單位根據課程的這些方面的教育,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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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學院,大專院校,技術學院和高中生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4年3ヶ月、4年、3年3ヶ月、3年、2年3ヶ月、2年、1年3ヶ月、1年、6ヶ月、3ヶ月 |
研修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獲取日本公共和私人組織所接受的技能,技能或知識的活動(不包括本表中技術實習生1和海外學習部分中列出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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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實習生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1年,6個月,3個月 |
家庭住宿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配偶或子女進行日常活動,從表中的最高為文化活動在留資格的教授收到此(除技能培訓。)對於那些誰留或家屬那些誰留在該表的留學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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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居民外國人支持的配偶/小孩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4年3ヶ月、4年、3年3ヶ月、3年、2年3ヶ月、2年、1年3ヶ月、1年、6ヶ月、3ヶ月 |
具體活動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司法部長為個別外國人特別指定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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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高級研究人員,外交官,工作假期等家庭傭人,外國護士候選人和基於經濟夥伴關係的護理人員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4年,3年,2年,1年,6月,3月或司法部長單獨指定的期限(範圍不超過1年) |
高技能專業人才(2015年4月1日成立)
可以在日本完成的活動 |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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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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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高級人員按點系統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1年份是5年份,2號碼是無限期的 |
永久居民
日本的地位或地位 | 那些承認司法部長永久居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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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獲得司法部長永久居留許可的人(根據“移民管制法”,不包括“特別永久居民”)。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無限期 |
日本配偶等
日本的地位或地位 | 根據民法典第29條第2款(日本89法案817),日本國籍的配偶或作為特殊領養子女或日本子女出生的嬰兒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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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日本的配偶,真正的孩子,特別收養的孩子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6月 |
永久居民的配偶等
日本的地位或地位 | 這些誰留永久居民,或特別永住者的在留資格(以下統稱為“永久居民等”)的配偶,或誰是居民的出生,然後繼續到日本,日本作為一個孩子,如永久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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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永久居民/特別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已經出生並繼續留在我國的兒童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6月 |
定居者
日本的地位或地位 | 允許司法部長居住的人考慮到特殊原因指定一段逗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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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例子 | 印度支那難民,日本3世界,居住在中國的華人等 |
逗留期限(注:新的逗留期限為2012年度7年度。) | 5年,3年,1年,6月或司法部長單獨指定的期限(不超過5年) |